《婚姻法19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》
你有没有想过,结婚不是只签个名字那么简单?它背后藏着法律的温度与智慧。今天,我们就来聊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63条第三款——这个常被忽略却至关重要的条款。
问: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到底说了啥?
答:其实这是《民法典》第1063条第三款的内容,原文是: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”听起来是不是很朴素?但正是这些“生活用品”,可能影响你一生的财务自由。
问:那什么叫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”?举个真实例子呗!
答:比如我朋友小林,婚后一直用自己婚前买的那只爱马仕包,每天背去上班。她老公一开始觉得这包太贵,不理解为啥要保留。后来他们签了《婚内财产协议》,明确约定这只包属于小林个人财产——哪怕离婚也不分。为什么?因为它是她日常使用的专属物品,且价值高、用途单一,完全符合“一方专用”的定义。
再比如,一位读者留言说,她婆婆坚持要把家里那台老式缝纫机留给儿媳,说是“嫁妆”。其实这台缝纫机是她妈年轻时亲手缝制衣服用的,现在虽然老旧,但对她来说有情感价值,也确实只用于她一人。法院判过类似案例:这种“专用工具”即使在婚后使用,也不算共同财产。
问:如果没写清楚,会出问题吗?
答:当然会!去年我在一个朋友婚礼上听到一句扎心的话:“我们结婚五年,他偷偷卖了我妈妈送的玉镯换手机,说‘你们女人的东西,哪能算你的’。”结果呢?女方起诉离婚,法院最终认定:玉镯是她母亲赠与她的个人财产,男方擅自处分构成侵权,赔偿+精神损失费,还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。
你看,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,它是在保护每一个普通人的尊严和选择权。婚姻法第1063条第三款看似不起眼,实则是对“个体独立”的温柔守护。
写给正在看这篇文章的你:如果你已经结婚,不妨翻一翻家里的“专属物品”清单;如果你还没结婚,记得提前沟通好,别让未来的一件小事变成感情的裂痕。
愿每一段婚姻,都有法律护航,也有爱意流淌。

